2025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其中,贵州省威宁县一跨区域犯罪团伙收购并销售200多头病死牛牟利,该案因群众买到“臭牛肉”后进行举报而案发,最终26人分别被判刑。
案例显示,2023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等4人经预谋,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收购、加工、销售因病濒死、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牟利。
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以低于每斤2元的价格,从农户处低价收购上述病牛,再转卖至被告人蔡某某在威宁县私设的屠宰场,蔡某某雇佣被告人耿某某等4人进行屠宰加工,以低于18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被告人雷某某等5人购买后,再以35元至40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时,蔡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将总收购价为15.6万元的142头病、死牛运输至贵州省各地,安排被告人陈某某等2人再次加工、销售。经查证,蔡某某等人共收购、销售200多头病、死牛,销售金额共计114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51万余元。
检察机关介绍,本案系群众因购买的牛肉颜色异常、气味变异,通过12345热线举报而案发。因涉案人员众多、金额较大、案情重大复杂,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派员提前介入,针对性提出深挖上下游、确保全链条打击的意见。其中,雷某某等4人系长期经营牛肉的人员,聊天记录显示雷某某要求购买“臭牛肉”,账本记载“臭牛肉”的交易价格为每头牛500-2000元、每斤12-18元不等,明显低于市场价,且综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雷某某等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予以销售,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捕雷某某等4人。
据介绍,本案以蔡某某等4人为主,形成“收购-屠宰-加工-销售”长期、稳定的跨区域犯罪团伙,检察机关综合行为人经营活动时间、具体行为、非法获利等情况,对蔡某某等20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情节较轻的陈某某等6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刘某等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末端销售人员、农户,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全面梳理整理,查明蔡某某等人通过发送自制“收购病、死牛小卡片”的方式,从农户处收购的牛普遍伴有口蹄溃疡、严重腹泻、关节肿胀等症状,部分病牛经兽医使用青霉素等药物医治无效濒临死亡,以及牛肉颜色、味道异常等事实。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系病死及死因不明情形,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为“病死、死因不明”;对于未经检疫,但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原菌的,应认定为“经检疫检验不合格”;对于因病濒死,通过“急宰”“赶刀”等其他方式屠宰后售卖的,结合出售农户、兽医的证言、检测报告、认定意见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与病死、死因不明等明确入罪条款的危害程度具有相当性,可认定为“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经检测,从蔡某某、杨某某等处扣押的牛肉及死牛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牛轮状病毒、牛支原体核酸呈阳性。经贵州省毕节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威宁县屠宰加工点查获的死牛和加工成产品的牛均为死因不明。金黄色葡萄球菌系国家卫健委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所列的病原菌之一,根据《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可引发急性肠胃炎,损害人体健康。
2025年4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蔡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同年7月2日,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蔡某某等2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千元不等。一审判决后,杨某某等3人对罚没金额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9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介绍,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征集肉制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全面延伸打击范围,目前,通过征集线索办理该类案件4件5人,同步向纪委监委移送官方兽医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纪违法线索。










